《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今年10月起施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日前由国务院公布,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负全责,并与对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直接挂钩。公共机构应当在有关部门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定额使用应作出说明。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日前由国务院公布,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负全责,并与对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直接挂钩。公共机构应当在有关部门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定额使用应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