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常谈 | 离婚审判的规律

判不离是最简单的结案方式——什么都不用做,就已经结案。而如果判离,则必须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展开诸多工作。

责任编辑:刘小磊

(本文首发于2019年11月28日《南方周末》)

十五年前,我在某基层法院进行漫无目的的调研,工作之余隔壁办公室的法官过来闲聊。他是律师改行做的法官,社会阅历丰富。聊天的开始不过是对法学教育的一番抱怨:长期以来,法学教育奉行本本主义,几乎不触及实践中运行的法律。他说:“我们的老师有谁教过,法院对首次来离婚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是说不的,第二次以后才会准予离婚。”

十五年过去了,我仍然记得当时这句话给我的震动:天下还有这般荒唐的规律?那还要法律有何用?!“婚姻法”是我本科修过的最枯燥的课之一,课程的重中之重就是处理“离还是不离”的问题。《婚姻法》第32条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感情更难衡量:如果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那么一千个法官就有一千个判断标准。当然,法条上也列明一些更具体的条件,包括有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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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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