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制造虚假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4月1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强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要依法统计,建立健全与行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要求: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据悉,《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将自2020年5月5日起施行,2005年1月27日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2016年5月4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修订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7号)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解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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