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急需“私权保护”

土地问题不在于公有、私有的取舍,而在于公权、私权的平衡

责任编辑:戴志勇

土地问题不在于公有、私有的取舍,而在于公权、私权的平衡


公有、私有在中国一直作为所有制范畴,往往还存有意识形态含义,如果涉及土地问题,更易造成紧张和争议。但在市场经济下,无论公有财产、私有财产,对于特定的财产权主体来说,在法律上都是一种私权。私权以自由、平等、意思自治为准则,公权则以强制和服从为特征。公权应当是用来保护私权的,有时则允许对私权施以必要的限制。

私权保护:与所有制无关
国有企业(乃至代表国家的政府)上街买东西,也是要两厢情愿、照价付款(政府如果强行征用、征收则是典型的公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国有”的钱不会比“私有”的钱更高贵,如其商品不能适销对路则照样赔本乃至破产。国有企业如此,更不用说各种“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了。

当事人(包括各种法人)的土地权益如同其他财产权益一样属于私权,无论当事人是个人、“集体”、某个民办单位或是国有单位,无论这种土地权益是被称为“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或是“承包经营权”,也无论这块土地在终极意义上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是“私有”。

公权管制:公有私有也一视同仁
国家对于具体土地在规划、用途、流转上的限制则属于公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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