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败诉官司背后的空壳困局

一起追讨设备安装费的普通官司,一个“解散”了4年的小区业委会,一段各执一词的小区选举风波,让一个小区管理的普遍困局浮出了水面。

不少业委会在成立后陷入“人员补充难、换届更难”的窘境,有的最后只剩一个空壳,其存在让业主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本文首发于2020年6月11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何海宁

上海东海别墅小区业委会惹上了官司,但它在4年前就已“解散”。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图)

2020年5月下旬,沉寂多时的上海东海别墅业主群热闹起来。业主们惊讶地获知,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前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且被法院判决败诉,小区为此要付给原告近三十万元的监控设备安装费,案子此时已进入执行阶段。

作为代表业主管理小区的民间自治组织,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一直存有争议。有律师认为,因为没有独立财产,业主委员会不能单独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更何况,在小区居民看来,东海别墅的业委会早在4年前就“解散”了。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审判

向业主们传达败诉消息的,是东海别墅第二届业委会主任秦舒昕。作为业委会在政府备案的负责人,她的名字和东海别墅业委会一起写在了判决书的被告栏里。

秦舒昕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自己是接到法院执行庭法官电话时才知道业委会摊上官司的。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告诉她:如不尽快执行法院判决,正常情况下案子走下去,将对其限制高消费。

东海别墅业委会前副主任孙建玥也在电话中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自己以前不知道有这起官司,她说东海别墅业委会“早就解散了”。

将东海别墅业委会告上法庭的,是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阳物业”),秦舒昕跟这家物业公司很熟。事实上,蒙阳物业正是在秦舒昕任业委会主任时,通过招标引入东海别墅的。

根据相关法规,在小区自治中,业委会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解聘和监督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起诉业委会的情况,目前尚不多见。

广州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伟认为,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作为诉讼当事人,但因其自身并没有单独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义务,因此对于要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责任的债务类型的诉讼,业委会不可以单独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案卷材料显示,该案于2019年初立案之后,嘉定区人民法院曾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按备案地址向东海别墅业委会寄出诉讼材料,收件人姓名写的是“法定代表人”,但未附电话。回执记录显示,该邮件未妥投,原因是“业主委员会解散,物业拒收”。

2019年6月30日,嘉定法院以东海别墅业委会“下落不明”为由,向后者“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30日内是举证期限。举证期满后第3日开庭审理。”

2019年11月8日上午,嘉定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小碧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