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辩土地新政

对三中全会决定中土地新政的表述,有着截然相反的解读。争论双方的阵营中,都有人宣称对手失败。

责任编辑:吴传震 余力

对三中全会决定中土地新政的表述,有着截然相反的解读。其实,在产权改革争议的喧嚣之外,土地制度中的一大顽疾——征地制度——的改革得以破题,意义深远。规划内的农村建设用地可以不经过政府征用,直接进入工商业用地市场,从而合法享受土地的增值收入,“小产权房”也很可能藉此走向合法

十七届三中全会落幕一周后,被海内外热议的土地新政终于揭开面纱。

奇怪的是,争论双方的阵营中,都有人宣称对手失败。

集体派乐观的理由是,上周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三不”限制,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决定》中也没有出现一直争论得很激烈的“农地可抵押”的说法,这意味着从某种程度上说,变通的土地私有化改革暂被否决。

而私有派则看到中央赋予农民“永久不变”的家庭承包权。虽然决定中没有提到土地抵押问题,但在涉及农村金融部分又提到“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认为这个有效担保物可能会包括土地,只不过是为避免争议而选择了“担保”而不是“抵押”一词。

当然悲观的人也有。他们表示,从土地政策上看明显是左右互搏相互妥协的产物,因此很可能老问题没解决(通过盘活土地获取资金发展),又增加了新问题(农村社区公共事业的发展难度更大)。

其实,在对农地产权改革不同方向的解读中,现有土地制度中的一大顽疾——征地制度——的改革得以破题。

《决定》称,政府征地范围将逐步缩小到公益项目,而在规划内的非公益性项目用地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

这项改革意义深远。从此,农村集体可以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的农转非合法享受土地的增值收入,不仅提高了农民收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拒绝权钱交易。而所谓的“小产权房”也很可能走向合法。

有关土地改革的细则以及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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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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