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法中, 精神病不是杀人执照

精神病只是一个“不完全辩护理由”。一般而言,往往只是公诉降级而已,即将谋杀指控下降为误杀。既然已经证明了此精神疾病是危险的,可能会给公众带来极大恶性后果,那怎么能再随意释放这些人呢?这些被告往往会被进行强制治疗,全程监控,甚至终身监禁

(本文首发于2021年01月07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陈斌

在湖南省强制医疗所内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 (IC photo/图)

近期新闻中的几个恶性事件,据称当事人都有精神问题,引起了“精神病是否能为他们的行为进行辩护”的讨论。以此为契机,在此简单介绍一下英国法律中相关的知识,即所谓“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责任减少)。

责任减少在英国是谋杀指控中才能使用的辩护理由之一,它的门槛非常高,即若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此理由不得被用于其他犯罪的定性或者定量考虑中,这就大大缩小了企图用此理由来逃避或者减低惩罚的公诉案件范围。

目前的责任减少辩护逻辑,需要完成一套逻辑严谨的证明,才能成立(具体法条见The Homicide Act 1957, s 2(1) (as amend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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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阿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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