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银行原行长违法放贷2亿获刑!曾称要推动不良贷款问责制

责任编辑:张亚莉

山东烟台银行原行长石学东受贿案判决书被公开。

1月29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东省招远市法院公开烟台银行原行长石学东受贿案细节,石学东利用职务便利,为烟台多家公司或个人,在银行贷款办理、不良资产处置、亲属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现金、金条、购物卡等方式受贿720余万元,违法放贷2亿元致9488.75万元未收回,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在烟台银行官网2015年3月一篇报道中,时任烟台银行行长的石学东曾称,要推动不良贷款问责制,称“在案防工作中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约束机制,查处了一批触犯规章制度的员工,以此教育警示。”

石学东。图据烟台银行公众号

涉案细节:安排他人子女进银行工作,收受金条

2020年8月25日,烟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公众号发布消息,原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行长石学东因涉嫌犯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南都记者注意到,2021年1月26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石某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石某某,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曾任烟台银行行长,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烟台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该判决书信息与烟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信息一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石学东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数次通过职务便利收受人民币472.96万元、美元16万元、金条4500克及总面额15万元的购物卡。

判决书具体公布了石学东受贿罪的14条证据。2014年10月,石学东为李某甲之女进入烟台银行招远支行工作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甲给予的200克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4.9010万元。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石学东为巩某某的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及授信额度增加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巩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6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石学东利用其担任烟台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烟台奥力特铝业有限公司、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甲等14个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办理、不良资产处置、亲属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472.96万元、美元16万元、金条4500克及总面额15万元的购物卡,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0.73515万元。

曾称要推动不良贷款问责制,实际违法放贷2亿

除了受贿,该案判决书显示石学东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2016年12月,被告人石学东利用其担任烟台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烟台银行龙口支行行长陈某甲(另案处理),明知承贷主体与贷款使用人不相符,违反法律规定,发放三笔贷款共2亿元供赵某甲使用。其中1亿元由赵某甲实际使用并按期偿还,另1亿元被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某某截留使用,未如期偿还,并造成9488.752819万元贷款本金及其利息逾期,至今未收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学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其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石学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其刑期至2033年12月3日。

南都记者注意到,烟台银行公众号最后一篇关于石学东的报道发布于2015年12月23日,文章显示该行与烟台市国税局、地税局的签约仪式上,石学东作为烟台银行行长致辞。在烟台银行官网同年3月一篇报道中,石学东接受专访时称,要推动不良贷款问责制,“我们在案防工作中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约束机制,完善了《员工行为铁律》、《业务红线》等一大批约束惩戒制度,查处了一批触犯规章制度的员工,以此教育警示。”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编辑:柔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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