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起草法规将限制播放劣迹人员参与的节目

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其中拟规定,要求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若有未按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创人员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将予以限制。

此前演出行业协会首次明确演艺人员从业规范

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网正式发布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并宣布于3月1日起试行。

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涵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等十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15项禁止性条款。

15项禁止性条款包括:演艺人员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发表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等。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将在其从业范围内受到演出行业会员单位的惩戒,包括批评教育,取消其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以及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上述措施可单独实施,也可合并实施。

在执行机构方面,上述办法规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新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

采写:南都记者 侯婧婧  另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编辑:柔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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