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恢复上市首日涨幅343.67%,背后的银行笑了

此次股价大幅走高与公司所处的行业和产品的市场变化有关。由于公司产品价格不断走高,*ST盐湖恢复上市首日股价表现也被市场看好。

资本市场一日不见,如隔三秋,一度由于连续亏损而“披星戴帽”的盐湖股份,重返资本市场后在上市首日由于大涨而备受市场瞩目。

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股票恢复上市第一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8月10日,刚刚恢复上市的盐湖股份当日涨幅343.67%开盘,股价39.22元/股,总市值超2100亿元。 

此次股价大幅走高与公司所处的行业和产品的市场变化有关。由于公司产品价格不断走高,*ST盐湖恢复上市首日股价表现也被市场看好。中信证券在最新发布的研报中给予*ST盐湖“买入”评级,估计公司总市值1800亿元,对应目标价为33元。 

股票大涨谁最受益?

自然是股东们。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截至一季度末,盐湖股份股东总户数为57227户,前十名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66.74%。 

值得注意的是,在盐湖股份的十大股东当中,除了控股股东青海省国资外和二股东中化集团以外,其余均为金融类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来看,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工银金融资产、国家开发银行、邮储青海分行、建行青海分行、中行青海分行、农行青海分行、信达资产,七家机构持股近40%。其中,除了工商银行是通过旗下专门负责不良资产债转股的AIC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以外,其他涉及到的银行均是直接持股。 

此外,机构投资者中,仅有融通基金有限公司通过产品“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盐湖股份1,538,380股,持股比例为0.0283%。 

根据当天收盘价,前十大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市值如下:

另外,这些前十大股东中,除了控股股东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外,其余均未被质押,且均为流通股,亦即可随时落袋为安。 

这一股东格局的形成主要来自2020年初盐湖股份推出的债权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根据盐湖股份的重整方案,以盐湖股份公司现有总股本 278,609.06 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9.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64,678.61 万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转增后,盐湖股份公司总股本将由278,609.06 万股增加至 543,287.67 万股。

对于银行类债权人的债转股方案,《重整计划》显示,银行类普通债权进行部分留债处理后的剩余债权部分,将全部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抵偿,每股抵债价格为13.10元,每100元债权可分得约7.633588股股票。以股抵债过程中,若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1股的,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

按照这一转股方案,盐湖股份当前的股价已达到当时每股抵债价格的2.7倍,对这些银行来说无疑是好消息,尤其是相比于当初盐湖股份重组前的这些债权银行的处境来看。 

根据当时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显示,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总额为1,797,081.43万元。假定按照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总额4,667,060.20万元进行分配,盐湖股份公司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受偿率约为38.51%。 

银行喜欢债转股吗? 

事实上,银行在债转股的过程中并不总是很开心。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一直在进行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保护问题的调研,在此前记者参与的一次内部研讨会议上,他指出,在调研过程中很明显的一个感受是,在很多破产案件中,银行债权人反应非常激烈,“大家研讨过很多次,基本都认为,在现在的破产实践中,银行债权人确实感觉像是‘冤大头’,损失严重,觉得很委屈。” 

实践中,破产重整的很多案例都是以现金加股权的方式清偿,其中股权部分主要来自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这种以股抵债的方式本质上是投资行为,不是清偿行为。从制度上来说,借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应当有风险管理隔离,银行不能为资本市场的交易提供贷款,否则会导致风险转移。 

王卫国警示了这种风险转移的一种极端情形,“上市公司向银行贷款,在资产流出后形成流动性困境,然后让企业进入破产重整;重整过程中再以削减银行债权为代价,让资本进入廉价收购资产,形成一种‘层层割韭菜’现象。” 

按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有资本盈余的情况下才可以转增股本并分配给股东。以重整企业未来预期价值作为转增和定价的依据是一种‘交易未来’的做法,法律禁止银行从事这种交易。重整过程中,在没有增量资产情况下的资本转增实质上是一种以“稀释”方式由全体股东让出股份引入新投资者的行为。非银行的债权人和第三方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商业判断确定是否参与此项交易。此外,为了支持企业拯救,在定价公允、设有回购权或者其他补偿条款的情况下,银行债权人接受不超过两年持有期的“以股抵债”,是可以允许的变通做法。 

因此,类似盐湖股份这种通过债转股复活的企业,后续也面临抛售压力,因为对于银行而言,很难长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网络编辑: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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