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青少年成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拟明确这些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天举行记者会,通报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法律草案的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提问:这次上会的还有大家比较关注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有观点认为,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与家庭教育有密切关系。请问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对于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 臧铁伟: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家庭教育缺失或者不当是重要原因。为此,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内容、家庭教育方式方法有关规定,细化监护人相关职责:在家庭教育内容上,强调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在家庭教育实施上,要求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在具体职责上,要求监护人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在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委托照护等情形下,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同时,在法律责任中,除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后果外,还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有记者提问:当前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良莠不齐,请问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否会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对从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员是否会设立准入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 臧铁伟:针对当前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良莠不齐的现象,家庭教育促进法有针对性作出一些规定:一是,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二是,明确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机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是,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未对从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准入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地方或者行业可以结合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对从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或者要求。

有记者提问:请问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否对补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短板作了针对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 臧铁伟: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面临较多困难,应当采取更精准的措施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更多帮助。为此,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魏帮军)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网络编辑:柔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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