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组合拳”,挥向网络不正当竞争

司法解释对先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专条”进行了大量解释,力求增强“互联网专条”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同样涉及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市场监管总局执法时,使用反垄断法的威慑力远远大于反不当竞争法。”

(本文首发于2021年10月21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钱昊平 助理编辑 温翠玲

多个部门和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杠上”了。

2021年9月以来,工信部部长肖亚庆、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郭树清密集发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均表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监管机关释放明确信号的同时,相关文件的制定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先是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8月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紧接着最高法院也公布了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最高法院还透露,正在推进反垄断法司法解释(二)的制定工作。

接连不断的“组合拳”引发极大关注。其中,数据权益保护、平台“二选一”、恶意不兼容、屏蔽网址链接、大数据杀熟等始终是热点话题。最高法院将如何认定上述行为的正当性问题,自然而然也成了焦点。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法律学者看来,未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强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意义重大。

补充规制

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注并非始于现在。

早在2017年底,相关部门就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生效以来第一次修订,加入了“互联网专条”即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或者选择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以规制互联网新技术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修订上述条款时,学界内部争议比较激烈。有人觉得,互联网是虚拟场景,不需要新增条款予以专门规制。但青年学者觉得,这是一个新的领域,和传统环境有所不同,倾向于增加。

或许因为规定过于原则化。事实上,“互联网专条”出台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被激活,也没有相关司法判例适用。“原本的反对者开始说互联网专条好看不中用。”孙晋说,“过了一段时间,才慢慢地有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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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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