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对父母收8万彩礼为未成年女儿订婚!法官对其进行训诫

鉴于邱某某、雷某某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案的承办法官对邱某某、雷某某进行了训诫,并向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11月2日,南都记者从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一对父母曾收8万彩礼为未成年女儿订婚,双方家庭儿女同居后性格不合分居,后两个家庭因彩礼返还事宜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近日,法院法官调解后还对这对父母进行训诫,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据叙永县人民法院消息,2020年10月,刘某听说同村的雷某某、邱某某的女儿邱某甲初中毕业后闲留家中,考虑到自己的儿子张某尚未恋爱,于是就请托同村村民柯某到雷某某家说媒。

在取得雷某某初步同意后,刘某将儿子张某从广东叫回叙永老家,安排张某与邱某甲见面。其后,双方家长开始为二人议亲。

2021年1月12日,雷某某收取了张某彩礼金8万元后,按照当地风俗将邱某甲的“小年更”交给张某,为张某与邱某甲订立婚约。

同月20日,张某将邱某甲带到广东务工,并同居生活。二人同居期间,张某进厂上班挣钱负责二人生活开支。邱某甲则闲留出租屋内,未上班也未打理家务,二人饮食靠餐馆就餐或点外卖。

2021年7月初,张某与邱某甲因性格不合决定分居。7月30日,张某将邱某甲送回其父母家中。双方因彩礼返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受案后,于2021年10月2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邱某甲、雷某某、邱某某自愿退还原告彩礼。

鉴于邱某某、雷某某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案的承办法官对邱某某、雷某某进行了训诫,并向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据介绍,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28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彩礼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四川省发出的首张《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网络编辑: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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