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位“破产人”产生,深圳中院裁定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首个自然人破产清算案件作出裁定,认定债务人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宣告其破产。

公司倒闭致负债数百万,曾卖掉唯一住房还债

南都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深圳中院于2021年9月2日裁定受理呼某个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11月8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破417号(个11)民事裁定,宣告呼某破产。

据介绍,在该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人呼某2014年至2016年间经营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延文化公司),因与其有场地租赁关系的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闭,呼延文化公司被迫关闭,导致负债480多万元,包括工商银行借款225多万元、平安银行借款50万元、信用卡借款30多万元,向朋友借款90多万元,经营贷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上述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因公司规模小,无法用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为了偿还债务,呼某在2018年卖掉其唯一住房,将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余万元。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共申报债权总额约140万元。管理人就呼某破产原因进行核查认为,呼某关于其因经营文化发展公司导致负债480多万元、卖房还债后仍欠100多万元等情况符合事实,亦有相关证据佐证。

南都记者深圳中院了解到,呼某财产包括其为其女儿购买的两份保险价值5万元、呼延文化公司60%股权价值23余万元、工资、少量现金、家具、家电和手机等;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92余万元。据呼某陈述向法院陈诉,除上述债务外,其仍欠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0万元,截至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请确认债权表之日,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深圳中院认为,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宣告债务人呼某破产,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

据了解,破产人的豁免财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每月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老人赡养费487.50元、女儿抚养费每月1100元以及呼某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二是用于生活、学习的必需品,总价值为3950元。其中,呼某每月个人生活支出额度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女儿抚养费亦按该标准计算,由呼某与其前夫共同承担。

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履行义务行为由管理人监督执行

清算程序中豁免财产与重整相比限制更严

南都记者从深圳中院了解到,深圳中院11月8日宣告呼某破产后,对破产人呼某免责考察期内履行义务的行为将由管理人监督执行,由破产管理署检查监督。与南方都市报此前关注的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相比,个人破产重整没有免责考察期,重整计划通过后即解除债务人消费等行为的限制,重整计划完全执行后债务清零,而个人破产清算则需要经过免责考察期,从法院正式作出破产宣告之日计起。上述案件中,在三年考察期内,呼某需要严格履行深圳中院作出的限制消费等行为决定的义务,并将豁免财产外的所有财产包括未来收入等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通俗而言,个人破产清算和个人破产重整相比,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的债务人需要按照重整计划协议定期向“管理人账户”中存入规定金额的存款,供债权人分配,债务人余下的财产收入可以自行支配,债权人无权干预。而在个人破产清算中,破产人每月收入扣除豁免财产清单允许保留的必要支出之后,其余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直至考察期满或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条中视为考察期届满的几种情形。

曹启选介绍,与个人破产和解及重整相比,个人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必须继续履行限制消费等行为的义务,破产管理署将检查监督,其中包括申报每月收入、支出、消费等信息及未经报备不得离深等。在个人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豁免财产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达成,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解除对债务人消费等行为的限制。该案件中,经过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破产人的豁免财产按照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确定,每人每月生活费按深圳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200元执行。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编辑:柔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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