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罪犯为何“回家”难

■现身说法

    春节前夕,四川郫县的一位妻子向看守所提出申请,要求批准被判拘役的丈夫回家团聚。不料,她的申请揭开了拘役刑罚执行中一个长期被忽略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服刑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但在许多地方,这一“回家”权不仅形同虚设,而且在个别获准“回家”的个案中,具体操作程序也不尽相同。
    现实中,明显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立法上先天不足。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刑事诉讼法中无具体规定,多年来出台的有关刑法、刑诉法的修正案,包括立法解释等文件,也全无执行方面的规定。
    二是享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不作为。对拘役罪犯“回家”是否应当由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或者“予以纠正”也未作明确规定。
    三是执行机关有法不依。执行机关担心发生一去不复返的“事故”而不准许拘役罪犯“回家”。
    因此,拘役罪犯应当依法享有的这项权利,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拘役犯回家折射的是法的“人性”光辉,同时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体现,这一法律的现实困境提示我们的立法和执法,“人性”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作者为四川郫县看守所民警

 

(责任编辑 鄢烈山 蔡军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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