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死”只能靠自主抉择,不能靠法律强制丨快评

“尊严死”只能基于患者自由意志的自主选择,不适合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来推行。死亡在中国文化中是非常严肃的一件事,“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算经济账之外,伦理账也应该算。当然,对死亡达观的态度是值得提倡的,“尊严死”的观念与做法也可以讨论、让更多人知道,在此基础上,如有更多的人自主接受“尊严死”,那也不是坏事。

责任编辑:辛省志

(小尘4x/图)

日前,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56号《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的答复,提到,对于尊严死立法,相关法律、医学、社会伦理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社会认识还不统一,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将继续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深入研究相关工作。

话说得很是委婉,意思却是不行,至少现阶段不行。

建议案中所定义的“尊严死”,是在疾病终末期患者弥留之际不再采取过分的延命治疗,采用安宁疗护给病人以临终关怀,让他们自然而有尊严地离开世界,从而最大限度地免除患者临终难以忍受的痛苦,也减轻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这里提出了两大理由,一是对患者的,属非经济考量;二是对患者家庭与社会的,属经济考量。

诚然,有不少开明的人在健康时或患了不治之症后在神智清醒时,对家人明确表达不想接受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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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梁淑怡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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