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人工繁育动物除罪、轻罪化,回到野生动物保护初衷丨快评

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对之前严厉甚至机械的司法标准的纠偏,回到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也避免“率兽食人”的不良后果,闪烁着人性的光辉。

责任编辑:陈斌

(新华社 曹一/图)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涉及部分人工繁育动物的案件,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是呼应现实,对野生动物保护司法作出的重大调整。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

而最高法2000年制定的司法解释,将刑法规定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解释为“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这一司法解释,按物种界定是否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只要属于受保护的物种,即使运输、出售的相关动物驯养繁殖的,同样会被认定为犯罪。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有争议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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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游淑华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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