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此青绿》被抄袭,舞蹈类作品如何界定侵权?

连日来,今年央视春晚大火的舞蹈诗剧《只此青绿》维权一事,引发了业内持续关注。

事件起因在5月22日,一条发布在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视频号的舞蹈节目《双香径》,被指抄袭了《只此青绿》。

“(该视频)几乎是照搬,服化道、动作元素几乎99%相似。”《只此青绿》编导周莉亚称。她在视频号留言提出了质疑,结果不到30分钟就被删除、拉黑。

随着事件发酵,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于5月24日就此事发布了致歉声明,并下架涉事视频。

随后,《只此青绿》出品方之一的中国东方演艺集团于25日发表声明,已启动对《只此青绿》的全面维权行动。

事实上,近年来针对舞蹈作品的侵权、维权事件并不少见。《只此青绿》编导周莉亚与韩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她们编导的舞剧《永不消逝的电波》“渔光曲”片段、《杜甫》“丽人行”,此前也频频被抄袭。她们无奈地表示:“很多时候没有办法、没有途径去维权,这是非常麻烦的一件事情,过了也就过了。”

为何侵权时有发生、维权却困难重重?该如何提升舞蹈界版权意识,让创作环境更健康?这起事件也引发了业内的一系列探讨。

舞蹈类作品如何界定是否侵权?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徐瑄告诉南方日报、南方+记者:“认定舞蹈作品抄袭与否,只要比对两个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

徐瑄认为,舞蹈作品有形、神两种表达形式,法律只能保护舞蹈作品的“形”,即表达形式、人物形象、形体动作、道具等。因为舞蹈作品的“神”是蕴藏在舞者身上的精神,这是剽窃不了的。“比如东施效颦,东施怎么模仿西施也是有缺陷的。”

具体到《双香径》与《只此青绿》这两个作品,徐瑄认为,“两个舞蹈的服装、道具、人物形象、动作、舞蹈节律都相似,虽然表达的主题思想不同,但演绎的都是宋代的仕女。《双香径》仅是对仕女的发式做了一点改动,目测构成仕女人物及舞蹈实质性相似。”

此外,《双香径》的仕女形象与《只此青绿》仕女形象的“神”仍有较大差异。徐瑄说:“但让消费者误以为《双香径》是《只此青绿》原创的另一个创作,法律上就是《双香径》搭便车,构成对《只此青绿》原创的侵权。”

“事实上,只要尊重了原创并支付了许可费,就可以享有再创作自由。”徐瑄提醒道,《双香径》借用《只此青绿》的原创表达方式来演绎宋代仕女形象,符合艺术创作原则,但必须尊重《只此青绿》原创并向原创付费。

中国东方演艺集团也在声明强调:“未经中国东方演艺集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演出、拍摄广告、制作宣传用品、制作产品包装等任何形式使用《只此青绿》相关舞蹈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和文字作品。”

现实:界定是否抄袭,有特定难点

近年来,文学、音乐等领域的维权事件并不鲜见。而大众对于舞蹈作品的抄袭,则稍感陌生。

实际操作中,舞蹈作品维权工作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业内专家认为,不同于其他艺术门类,舞蹈作品在“实质性相似”上的界定,有特有的难点。

2006年,国内发生首例舞蹈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战友文工团原舞蹈编导茅迪芳称,舞蹈《千手观音》剽窃了由她创作的舞蹈《吉祥天女》。

《千手观音》是大家熟悉的经典舞蹈作品,由张继刚编舞、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演绎,曾在2005年央视春晚上惊艳四座,火遍全国。

此案最后以茅迪芳败诉告终。《千手观音》创作团队摆脱纠纷,保持了该作品的原创所有权。

而在此次版权纠纷案件中,法院首次确立了判断舞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标准。

判决内容提到,“动作的比较应是两个舞蹈连续性的可表达一定思想情感的完整动作的比较”,即非选择画面的静止片段进行对比。

如同选择两部小说中的字、词甚至笔画进行对比一样,据此并不能判断作品的思想表达相同或相近似。被告辩护律师据此概括出“舞蹈比动不比静”“舞蹈的创作在于动作与动作的连接”的判定规则。

《只此青绿》原创舞蹈动作“青绿腰”。

不过,此案之后,业内至今也尚无另一起类似的案件。专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类公众号“周公观娱”发文称:“在本案之前,舞蹈作品的侵权案件大多是简单的直接复制,判断侵权与否一目了然;但两个独立舞蹈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或抄袭,无论在法学界还是舞蹈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没有一个判断标准。”

呼吁:舞蹈界与法律界共同协作,打击侵权行为

在舞蹈作品版权的注册、保护方面,行业尚有一条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舞蹈界专家与法律专家的共同协作,探讨出一条适用于舞蹈发展的权益保护之路。

舞蹈作品的相关侵权行为隐蔽性较高,部分舞蹈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这都给取证搜证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导致有关维权工作一直举步维艰。舞蹈界有关人士呼吁,这需要国内较成熟版权保护组织的关注和帮助,运用司法的力量来打击这些不法行为。

春晚舞蹈《只此青绿》被抄袭,引发业内关注。

即便已是业内数一数二的编导,韩真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感慨:“每一次维权的过程都是复杂而漫长的,尤其是舞蹈方面的维权,创作者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慢慢弄。”

徐瑄表示:“希望《只此青绿》维权的事件,能够提升舞蹈界的版权意识,形成尊重原创的文化习惯,完善原创版权的管理机制,激励更多原创舞蹈作品的出现,促进文化产业繁荣。”

徐瑄建议,对于创作者,应提早将舞蹈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对于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管理舞蹈作品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舞蹈作品著作权的许可、授权和使用。

韩真也在采访中呼吁,在舞蹈版权保护方面,需要有一两个经典案例,来推动社会在认知上的进步,形成一种约束力,推动舞蹈创作环境更趋于健康。

网络编辑:解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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