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停贷官司:购房者不背锅,法院判决“三方平衡”

最高院认定,此次案件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然严重失衡。若按合同约定处理,则购房者在合同解除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承担还贷责任,是“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有违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何海宁

2022年6月29日,哈尔滨一处停工的烂尾楼。 (人民视觉/图)

据报道,近日,在江西省高安市,3例购房人不必再向银行偿还烂尾楼购房贷款的判决引发关注。

3位购房人在2019年因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而对其提起诉讼,除了解除购房和借款合同之外,还要求开发商返还买房人首付款及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并向银行支付买房人后续贷款。

高安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其上述请求。

南方周末记者致电该案法官,但其未直接受访。不过,类似判决已在近年多次出现。2017年开始,青海一地的购房人、开发商、银行多次诉至法院,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购房人不负有返还银行贷款的义务;2021年,广西河池市法院也在一个楼盘烂尾后,判决购房人余下的银行贷款由开发商负责偿还。

在上述案例中,购房人在法律上均免除了承担商品房烂尾后果。

诉了再诉,审了再审

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九香在2018年12月接手代理了广西这起烂尾楼案件。在她的印象中,近两年以来,烂尾楼案件相对减少了一些:“现在很多城市要求出售现房,要求开发商必须把房子建好了才能售卖,但不同城市的情况也不一样。”

该案中,2015年4月,莫某、卢某购买了广西一开发商商品房,首付款21万余元。合同规定,房产商需在2017年1月底之前交房。同月,两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池市宜州区支行、开发商签订消费贷款合同。

周九香称,合同到期后,开发商不但没有按时交房,并且整个楼盘处于停工状态。购房人多次找政府反映问题,找开发商要求解决问题未果。此后,莫某、卢某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赔偿买房人已经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8万余元等,并要求由开发商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

同时,银行反诉要求莫某、卢某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15万余元。

2021年,河池市宜州区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购房者诉求。不过,购房者与银行均选择上诉。卢某、莫某要求银行退还本息,而银行要求购房者与开发商共同偿还贷款本息。

2021年3月,河池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由开发商返还购房人的首付款、返还购房人已经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首付款、已经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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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解树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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