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不宜再称“干警”丨法眼

若将法官、检察官再继续在称谓上统称为干警,易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的错觉,也有损司法权威。

(本文首发于2022年11月24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钱昊平

用“政法干警”“全体干警”“全员干警”等来称呼公检法三机关全体人员似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表达方式。表面看,这确实是一种便捷的做法,但如果不分情况,一概如此表述,容易造成不同政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和被称呼主体的身份混乱。

笔者认为,当公检法以整体形象出现时,可以延续使用“政法队伍”“政法机关”的称谓,但是,如果需要具体指向公检法机关内部人员时,“干警”一词宜限定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而法官、检察官不宜称为干警。

主要考虑是:

首先,以“干警”统称法官和检察官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干警”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由公安机关开启使用,专指公安机关中已经具有一定职级的警察,后来逐渐扩大范围,演变成为对干部和警察两类人员的统称。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职责使命的相似性,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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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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