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直接证据,能否认定性骚扰?丨法眼

2003年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就曾使用被告的品格证据。

在中国的性骚扰司法实践里,曾经有过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尝试。不过,在绝大多数性骚扰诉讼中,依然是要求原告提供充分和直接的证据,否则就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或者判决败诉。

责任编辑:韩谦 钱昊平

公共场所的偷拍,有时候也会引发进一步的性骚扰行为。 (人民视觉/图)

性骚扰行为具有隐秘性、突发性和非暴力性,这一特征决定了受害人在起诉时往往难以收集到直接证据。司法实践中多数性骚扰受害人仅能收集到一些间接证据,如受害人在遭遇性骚扰之后的反应证据、性骚扰行为人的品格证据和自认证据等。

在中国的性骚扰司法实践里,曾经有过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尝试,2003年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就曾使用被告的品格证据。在这个案件中,何某证明盛某曾有过在学校处理文件中“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的评价,实质上就是被告品格证据的适用。在此之后,南京市中级法院也曾运用间接证据对性骚扰案件作出判决。

不过,在绝大多数性骚扰诉讼中,依然是要求原告提供充分和直接的证据,否则就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或者判决败诉。

当然,间接证据的适用需要具备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借助于严密的逻辑论证,使之相互衔接、互相印证,才能对性骚扰的事实做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司法机关如何通过间接证据查明性骚扰的事实,避免让性骚扰的受害人因为证据问题败诉而遭受二次伤害,同时避免因为直接证据缺少而使性骚扰行为人逃脱惩罚,甚至反诉被害人侵害自己的名誉权?这是我国目前性骚扰诉讼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何为间接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仅仅反映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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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明非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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