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与自由竞争,差别在哪里?丨快评

设想有两地方都对本地、外地企业一视同仁,但“一视同仁”也有两种。第一种,两地都同等放开市场、让要素与商品自由流通并自由定价,没有任何补贴与政策扶持,这是公平竞争,也是自由竞争。第二种两地都对本地、外地企业有一样的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与产业政策等,这是公平竞争,但自由竞争打了折扣。

(本文首发于2023年5月18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辛省志

日前,国家市监总局官网发布公告,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背景是,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此修订反垄断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反垄断法,2008年施行、2022年修订,其第五章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修订之前有六条,修订之后有七条,针对的是行政垄断的种种情形与做法。2018年,国家市监总局成立。在此之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三家,其中反行政垄断由工商总局负责执法;在此之后,三家归一,市监总局反垄断局负责所有的反垄断执法。

就行政垄断而言,反垄断法既授予了国家市监总局事后执法权,也规定国家市监总局可授权省级市监局行使事后执法权。已有多起省级市监局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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