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伤自残来控制对方也是家暴:应确认成年人自负其责原则丨快评

唯一正确的规则当是成年人而非任何其他人应该为本人的行为负责。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司法实践通过每一个案件呈现的规则与法理,应该具备合理性、一致性与系统性,让人民群众产生稳定预期与公平正义感。

责任编辑:辛省志

近日,最高法发布一批反家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为:李某多次以跳楼、到妻子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王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李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王某。

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被表述为:“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理论上,这一案例应确立了下述规则:夫妻中任何一方使用一哭二闹三上吊、向对方威胁自伤自残,以要求对方满足自己特定要求(无论该要求合理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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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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