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案处理”应被精细化对待丨法眼

从整体上看,我国并案处理在缺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同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存在层级较低、规定过于笼统等缺陷,致使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不仅权威性不足,可操作性也不强,这就难免会影响到并案处理后当事人的权益、对程序的选择以及办案的质量和时长等。

应该让并案处理更侧重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对巨型案件需要合理拆分,对办案期限进行严格约束,并且要给予当事人更多程序选择的空间。

(本文首发于2023年11月30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钱昊平

在“扫黑除恶”行动中,经常出现并案处理案件。图为2019年10月28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机关举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展。(人民视觉/图)

在刑事案件中,一个案件往往会单独地走完属于自己的一套诉讼程序。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并案处理”,即多个案件会被合并到一起来处理。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同一人犯多个罪、共同犯罪、关联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处理。并案处理的初衷是让司法工作人员更高效地处理案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不错的效果,比如可因此更好地发现事实真相,保障量刑一致性,诉讼的效率一般也能得到提升。

近年来,在扫黑除恶、反电信诈骗等案件中时有出现上百个当事人、横跨数月开庭的巨型案件,此时一些并案处理未像预期那般产生好的效果,反而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亟需予以关注。

未经雕琢的制度与实践

从整体上看,我国并案处理在缺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同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存在层级较低、规定过于笼统等缺陷,致使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不仅权威性不足,可操作性也不强,这就难免会影响到并案处理后当事人的权益、对程序的选择以及办案的质量和时长等。

一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对是否并案、如何并案具有较大的决定权。有时,部分办案机关会将自身的办案需求带入到决策中。案件能否并案处理、怎样并案处理,往往取决于它能否使办案更加便利,而它是否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影响则考虑甚少。这导致在实践中,同一个案件中的同一当事人,他在未被并案时本应当拥有的权利,并案以后有时难以实现。

例如,有的并案处理会出现证据的通用,一些原本仅在某一个案件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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