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美好的名义破坏法治与和谐

  把牌匾规定为50公分的高度,我和南方周末记者都没有找到任何北京市地方法规的规定。政府或者某个部门出台一个通知就否定了原有的合法行为,这显然是反法治的。如果说,养犬管理规定把身高超过35公分的狗界定为非法,这是一个法规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那么,把高于50公分的牌匾认定为非法则是一个政府违法行政的问题。
  显然,万圣书园没有违法,违法的恰恰是以运动的方式乱执法的执法部门,他们拿一个政府部门的通知当成法律,他们拿今天通过的法律制裁过去的行为,他们在奥运的名义下背离基本的法治精神。
  这是2006年12月北京某报一篇报道的部分内容:
  “记者了解到,从4月起,全市就开始对违法户外广告进行拆除,但作为广告商,由于涉及拆除费用以及未履约广告合同的赔偿等问题,拆掉的牌子意味着他们要承担违约责任,向广告主支付违约金。因此,许多广告商明知设置的是违法广告,仍是迟迟不拆,而把功夫用在了托关系上。对此,市2008环境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户外广告牌的治理工作是全市性的,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而下阶段即将展开全市范围内的强拆,决不会给任何人钻空子的机会。”
  以奥运的名义,仅仅是为了市容环境,很多人就因此遭殃——曾经,有关部门打算在奥运期间“劝返”百万农民工,后来在舆论压力下不得不放弃;现在,以奥运的名义,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整治城中村,拆除牌匾,拔掉路边的野草等等,没有顾及那些弱势人群的生存权,没有顾及纳税人的钱如何被浪费。
  奥运对中国很重要,但不能把太多的希望和意义都寄予奥运,这是奥运不能承受之重。在奥运的背景下改善北京环境、推动社会文明都是一件美好而有意义的事,但是奥运只是一个运动会,不应当成为一场运动。尤其是,不能以一个美好的名义破坏法治,制造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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