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强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 | 快评

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2015年,最高检发布了完善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等情况下,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责任编辑:陈斌

因与相亲对象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强奸坐牢3年的河北滦南人邸某,近日拿到了57万元国家赔偿。对邸某来说,冤案终于告一段落,而根据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追责的规定,涉此事的多个环节仍应调查。

2018年2月22日,滦南县一家婚介所给邸某介绍了一名女子王某。两人见面后“都比较满意”,当天邸某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婚介所老板打电话给邸某,称女方“发生关系后又不愿意了”,要求邸某补偿几万元。邸某虽然认为王某敲诈,但后来还是给了对方几千块钱。但一周后邸某被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刑拘,最终被判有期徒刑3年。因为坚持不认罪并要求申诉,邸某坐满了3年牢。出狱后,他继续申诉。2023年10月,法院再审此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邸某无罪。

既然邸某再审被判无罪,那就说明当初的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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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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