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波中的“行长之家”:一条“家产”视频带来的联想与追问

“想当行长继承家产”男孩一家的身份,终于水落石出。其父确是某县农发行支行行长,母亲为某市分行机关部门副主管,外公曾担任过另一县支行行长,爷爷也曾是农发行员工,引发外界对其“行长之家”的联想。农发行方面对此回应称,“男孩父母工作岗位符合监管要求和任职回避制度规定。”

为何人们对这段童言童语如此敏感?从早年“三代烟草人的传承与守望”上热搜,到“一家三代出了21个铁路人”引发关注,再到男孩“想当行长继承家产”掀起舆论风暴,近年来,“近亲属在同一单位任职”受到高度关注,纪检监察部门还通报了一些行业存在“近亲繁殖”现象。南都、N视频记者梳理发现,为了规避这一现象,已有不少央企、国企将“回避条款”写入了招聘启事。

如今,这场舆论风暴看似已经平息,但对经历了个人信息“裸奔”的男孩而言,或许仍余波未平。4月8日,有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反腐无疑是正确的,但过程要注意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让渡未成年人隐私去履行所谓‘舆论监督’或‘反腐’义务,这是对儿童附加了过高的社会责任。”

有网友公布一位小学生填词造句的视频,随后引发外界质疑其亲属任职的舆论风暴。

身份谜团终揭晓 

“我想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行长,继承我的爸爸。因为我的爷爷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行长,我的妈妈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所以我想继承我们的家产。”

近日,一位小学生填词造句的视频在网络引发广泛关注,男孩把银行称作“我们的家产”、将继承银行视作理想、其亲属入职银行程序是否合规等话题备受热议。

随着舆论发酵和媒体跟进,农发行总行通知各分支机构迅速组织排查是谁家的孩子,驻农发行纪委检查组回应已关注此事,农发行内部员工透露孩子家长身份,各类信息层出不穷,事件真相在争议声中变得扑朔迷离。

有消息称,小孩的爸爸是安徽宣城广德市农发行行长。对此,4月7日,农发行广德市支行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确认该消息属实,并称“市里已组织了专门的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不方便透露太多信息”。

同日,农发行安徽省分行新闻发言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此事回应称,视频中的学生确实是该行员工的孩子,其父亲是某县支行行长,母亲是某市分行机关部门副主管,孩子的爷爷、外公曾经是农发行员工。其爷爷是支行普通员工、外公曾担任过另一县支行行长。这一家庭在农发行工作的成员比较多是近三十年来历史变迁和员工联姻形成的。孩子父母处于异地工作状态,工作岗位符合监管要求和任职回避制度规定。

上述新闻发言人还表示,历史上部分机构对亲属关系管理要求不严,禁止性规定欠缺,早期子承父业传统思想仍有一定影响,再加上同一单位年轻人恋爱结婚,形成了有的员工一家人在农发行人数较多的情况。2019年,农发行总行出台了严格的禁止准入规定,应聘人必须承诺在农发行没有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近亲属,否则一律不予录用,如隐瞒不报发现后一律除名。

南都记者获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农业政策性银行。农发行2024年度校园招聘的基本条件中写明“须符合农发行亲属回避要求”,对学历、专业条件和英语水平均有较高的要求。 

农发行2024年度校园招聘写明“须符合农发行亲属回避要求”。

“近亲繁殖”屡见不鲜

受子承父业、举贤不避亲等传统思想影响,过去在企事业单位中“夫妻店”“父子兵”“萝卜招聘”等现象屡见不鲜,也导致了滥用私权的腐败发生。而金融业更是多次因“近亲繁殖”问题陷入舆论风波。

2022年7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公众号曾发布一则名为《公权不容私用,近亲繁殖必须杜绝》的短视频,其中提及已被开除党籍的光大银行原副行长张华宇。

据介绍,张华宇利用职权违规安排儿子、女婿、弟弟等亲属及关系人子女数十人到光大系统工作,为多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视频指出,“张华宇案再次敲响靠企吃企‘近亲繁殖’的警钟。”

而早在2015年底,中央巡视组也曾对一批金融单位进行巡视,其中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在工商银行总行管理的691名干部中,220名干部的配偶、子女共240人在系统内工作。

光大银行原副行长张华宇。

除金融业以外,其他行业的履职回避制度也曾屡受质疑。

去年2月沈阳铁路发布的一篇题为《一家三代出了21个铁路人》的文章,以及2022年媒体报道的《三代烟草人的传承与守望》都引发了广泛关注。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2020年11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曾发布文章指出,从屡屡被提及的“裙带关系”“近亲繁殖”的领域看,它们主要集中在金融、电信、电力、烟草等国企。

2020年,海南省儋州市畜牧兽医局原局长李昌充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在查清其收受畜牧公司老板好处费近150万元腐败事实的同时,还牵出了该局“近亲繁殖、硕鼠成群”的贪腐窝案。

李昌充在畜牧系统工作近四十年,2009年5月开始担任儋州市畜牧局副局长并主持全面工作。在这期间,李昌充把儿子安排进畜牧局下属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堂妹也在其打点下进入畜种场当会计。李昌充被查处后,共挖出案件11件11人。其中,李昌充的儿子和堂妹也涉嫌违纪违法,接受进一步调查。

面对屡见不鲜的违反履职回避制度案例,有关部门是否曾出台管理措施?对于违反制度的单位及员工,又该如何问责? 

4月8日,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治东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指出,以银行为例,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并未直接明确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罚标准,而是要求各银行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依据机构内部有关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果机构未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履责,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回避制度”更迭

事实上,回避制度在各类监督举报、评审鉴定工作中早已有所应用。在用人招聘方面,1991年2月4日,原人事部发布《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就提到了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南都记者检索发现,2001年,《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作出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等要求。 

而国家首次就事业单位进人问题出台专门规定,可以追溯到2006年。2006年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明确了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金融机构对履职回避制度的要求同样严苛。2003年11月17日,原银监会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约法三章”的实施意见》,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的,在涉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事宜时,本人应主动回避或由本单位党委安排回避。

2006年10月17日,原银监会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规范手册》,称在全系统工作人员中全面实行了履职回避制度。

到了2017年,金融机构履职回避制度有了正式规范文件。原银监会出台公私分开和履职回避制度,印发了《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办法(试行)》,从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其中在任职回避方面,该文件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的,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本人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5%以上(含)股份的,不得在直接监管该机构的岗位工作。

经过多年更替和发展,金融业履职回避制度也迎来更全面细致的规范管理。

2019年12月19日,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等是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而其他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除了金融机构,国家近年来还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回避制度,企事业单位的履职回避制度也逐步完善。

对此,杨治东向南都记者分析称,回避制度的本质,是通过事先的流程设计,确保公权力不因执法者或监管者的个人情感因素而受到不正当影响,是公权力机关依法公正履行执法、司法及监管职责的重要保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学生信息“裸奔”引发讨论

小学生“想当行长继承家产”的视频,也牵出了另一个问题:在真相水落石出之前,冠以“反腐”“监督”之名的视频,让作为未成年人的小学生承受着巨大的网络暴力,视频拍摄者和传播者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对此,杨治东向南都记者表示,“反腐无疑是正确的,但过程依然要注意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能以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成洪同样表示,“通过这种方式,除了证据取得方式不当,以牺牲一个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也不可取。”

银行方通过网络的形式要求职工排查小学生的个人信息,该小学生的相片、视频遭到网友的剪辑和恶搞,让其近乎在网上“裸奔”。 

杨治东指出,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擅自曝光孩子视频且未对孩子的脸部进行模糊处理,且未明确事情的来龙去脉便发布过激言论,都可能侵害未成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徐成洪补充说,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肖像权、隐私权侵权发生后,其监护人可以根据被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对未成年人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积极消除恶劣影响、对未成年人赔礼道歉、赔偿未成年人的损失。

“未成年人面对视频讲述的话语作为反腐的证据需要多方面的考量。”杨治东介绍,未成年人的证言是较为特殊的言词证据,但目前《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直接排斥未成年人的证言,而是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后决定是否采信。

例如,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以及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证言内容是否是未成年人可以直接感知到,而非“道听途说”所知;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以及未成年人证言的采集方式是否合法。

不过,杨治东认为,“这里小学生的发言并不能算是司法意义上的‘证据’,而只是‘线索’。”

“将孩子的发言传到网络上,最后被用于监督和反腐,违反了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徐成洪向南都记者解释,孩子的视频仅仅是一个造句,没有任何的证明效力。

“作为未成年人,没有义务让渡个人私隐去履行所谓的‘舆论监督’或‘反腐’的义务,这是对一个未成年儿童附加过高的社会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未经其父母同意就发布,方式亦不正当。”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