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员工困于竞业限制协议,解决之道在于立法

白纸黑字、自愿签订的合同,要否定其效力,需要有过硬的理由,比如违法、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等。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立法机关要颁布更明确的法律法规。

企业自愿给这个钱,员工自愿收这个钱,其协议约定就有内在合理性。若要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立法机关颁布更明确的法律法规,也比法院作出有争议的判决要好,美国就是这样做的。

责任编辑:陈斌

最近三两年,竞业限制协议引发不少纠纷:一些企业不仅与中高管签,而且与普通员工签,在离职员工入职“竞业限制企业”后,根据协议约定主张高额赔偿。

普通员工不服,常见抗辩理由是:所谓“竞业限制企业”与原企业并不存在实质竞争关系;自己只是普通员工,不掌握商业秘密,入职新企业对原企业并不构成实质损害。

企业主张也有依据:新企业符合协议对竞业限制企业的定义;企业按协议向员工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员工就有义务在离职后遵守约定,或在违约后承担赔偿责任。

以前,不少地方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支持企业诉讼请求,普通员工不愿、无法支付高额赔偿,陷入困局,令人同情。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并解读了典型意义:“……劳动者往往囿于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无法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不负有保密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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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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