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造假骗取升学就业,当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伪造学位证书,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法机关也有必要修改刑法,将伪造毕业证书也定为犯罪。如此可让伪造学历学位者受到严惩,而不只是撤销学历学位、收回应聘职位而已,可以进一步威慑心怀侥幸之人,捍卫社会诚信体系,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与学术声誉。

责任编辑:辛省志

近日,香港沙田裁判法院的一纸判决引发关注。据香港多家媒体报道,现年28岁的内地“选美冠军”李思萱,花费38万元让内地中介伪造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文凭,并以此入读香港大学,毕业后还把港大毕业证书从“合格”PS成“优异”。外界称之为“香港高等教育史上最离奇的学历造假丑闻”。

检方以“以欺诈手段取得服务”与“管有虚假文书”两项罪名指控李思萱。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罪行条例》第75条,“管有虚假文书”指的是“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虚假文书属虚假”而保管或控制该文书,并意图以本人或他人借使用该文书而诱使他人相信为真文书,都会在特定条件下属于犯罪,可处以监禁14年的刑罚。另据香港《盗窃罪条例》第18A条,“以欺诈手段取得服务”可处监禁十年。李思萱最终被判两罪成立,获刑240天。

这并不是香港高教界近年来第一宗类似案件。2024年7月,香港警方发言人表示,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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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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