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需进一步消除“天然不平等”丨法眼

由于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存在着一种“天然不平等”,因此,加强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才被认为是历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长期以来,受“重定罪量刑,轻财产处置”观念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着以“人”为中心的格局,对“物”的制度供给不足,使得涉案财物处置实践存在诸如保管不规范、强制处分和先行处置扩大化、审前返还实体化、对物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不足等突出问题。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21年9月21日,北京王府井书店摆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21年9月21日,北京王府井书店摆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视觉中国|供图)

素有“人权法”和“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不仅是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议题。虽然在“改什么”的问题上,目前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应当将加强人权保障作为本次修法的基本目标。这既是充分尊重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认真落实“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顶层设计的应有之义,还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由之路。

尽管颁布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在历经1996年、2012年、2018年3次规模不等的修改后,其科学化、公正化和民主化的程度已得到了大幅提升,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水平也取得了显著进展。不过,加强人权刑事司法保障,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持续用力、久久为功。特别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一直存在着“以自然人为中心”“以人身权为中心”“以方便专门机关办案为中心”“以侦查为中心”等几个方面的特征,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人权刑事司法保障尤其是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水平。

虽然,正确的人权观要求刑事诉讼立法建立均衡的权利保护体系,并维持刑事诉讼构造的动态平衡,从而使包括被害人和被追诉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都能享有一些基本的程序权利,但是,由于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存在着一种“天然不平等”,因此,加强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才被认为是历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重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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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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