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天价处罚”:如此儿戏的行政执法,谈何营商环境?

此一案件,已经对当地的营商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只有对整个事件的过程进行彻底地调查和还原,不捂盖子,对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处罚,才能挽回投资人对当地营商环境的信心。

责任编辑:辛省志

近日,“山东临沂天价处罚”的新闻引发关注。据指尖新闻报道,山东临沂市某饭店老板黄兰(化名)随手拍摄了一段菜品视频发到了抖音上,被临沂市兰山区市监局认定为“违法广告”,收到了拟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5年7月11日,山东临沂市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当事人2月15日“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24日市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市监局已于5月12日“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通报称将对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虽然这一45万元的天价罚款已经被取消,但据当地调查组情况通报中的执法过程与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所显示的内容有诸多矛盾之处,确实应该好好查清楚。

首先是罚款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告知程序。根据情况通报,市监局认为当事饭店的违法行为是使用禁止食用的动物中华蟾蜍加工菜品。但在市监局给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显示违法行为是“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而该项规定的内容是广告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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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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