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弱者何苦用笔如刀

在公安的报告里,邓玉娇的“防卫过当”行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在乔先生那里,是在“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时,“愤而”所为。这样“改编”案情,岂非用笔杀人?

责任编辑:陈敏 史哲 蔡军剑

假如有段案情被描述为:“洗浴场所的女工×××在工作期间,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愤而刺死、刺伤官员。”你觉得,女工该当何罪?

文盲都看得出,女工是故意杀人,该当死罪。但这里说的不是假如,而是一段真实的引文。相信你一开始就能猜中,引文中的“×××”就是邓玉娇。而这段引文的版权,归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乔新生。

但乔先生的描述跟公安侦结的案情却大相径庭,众所周知,后者是这样的:“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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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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