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婚内强奸”案开庭:需求与自主的权衡问题

婚姻关系不否认妇女的性自主权,但同居义务是夫妻关系当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正如美国学者波斯纳所描述的那样,如果妻子试图剥夺丈夫的性权利,“她就是直接击中了婚姻的要害”。

责任编辑:辛省志

2025年8月12日,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婚内强奸”案在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军姐姐刘琳(化名)表示将出庭与辩护律师一起为弟弟作无罪辩护。据此前媒体报道,额尔古纳市男子刘军(化名)怀疑妻子出轨,之后妻子报警称遭丈夫家暴、强奸。最新报道显示,起诉书提及被告人刘军与妻子于2月27日申请协议离婚,进入离婚冷静期,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到底什么是婚内强奸?丈夫有没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跳出个案,或许更能感受到理论与实践的拉扯,立法与司法的权衡。

强奸行为是为人们熟知的一种严重暴力性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将强奸行为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概念上而言,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在主客观要件上不存在任何差别,唯一不同的是主体与客体存在夫妻关系。

在古代封建社会,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属物是不存在任何性自主权的,对于丈夫的性要求没有任何拒绝的权利,说丈夫强奸妻子简直就是天方夜谭。即便进入了新社会,在传统文化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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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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