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追索融资中介费,“秋后算账”被判无效
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融资咨询服务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导性意见,对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员工说,在多地追回融资中介费的过程中,许多从业者都退了钱。
责任编辑:张玥

融资中介费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核心在于是否涉及利益输送。视觉中国/图
近日,一份关于追回融资服务费的判决书,在城投圈广泛传播。
2025年8月底,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原告为东部某省一家地方融资平台,也就是城投公司。被告公司曾为原告提供融资咨询服务。
判决书介绍,2021年11月,原被告签订《融资咨询服务合同》,被告为融资租赁项目提供服务,原告支付服务费。后来,原告从一家金融公司融资2亿元,并按融资金额的千分之一向被告支付服务费20万元。
原告认为,涉案协议违反《某某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规定“融资平台公司要加强融资成本管控,禁止以咨询费、顾问服务费等名目,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因此,应返还服务费。
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21年11月10日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
2025年7月,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融资咨询服务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原告提供的指导意见,既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也不属于地方性行政法规,系该省政府内部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性意见,故该指导意见对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是通过非法手段签订的《融资咨询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
因此,对原告要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若不服判决,可继续上诉。
一位融资租赁公司员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此案涉及金额较低,加之通过诉讼追回融资服务费的方式非常少见,城投又败诉了,因此引发了市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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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