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能否破解执行“难”与“乱”? | 法眼

在中国,审判权可以分为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因而,审执分离改革包括刑事审执分离改革、行政审执分离改革、民事审执分离改革这三方面内容。


深化民事审执分离改革俨然成为重启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程序的关键所在,而深化民事审执分离改革的重心已经从解决“执行难”逐渐转向防治“执行乱”。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22年12月15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法警前往位于新城区的某小区,强制执行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视觉中国|供图)

2022年12月15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法警前往位于新城区的某小区,强制执行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视觉中国|供图)

2025年8月6日,江苏省宿迁市政府发布的一则任免通知引起社会关注,其中载明“孙芳远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中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执行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执行局局长多由人大常委会或同级党委任命。针对宿迁市政府任命执行局局长的举措,有人认为这是该市开展审执外分模式试点的前奏。

所谓的“审执外分”,是指法院行使审判权,而法院以外的国家机关行使执行权。与之对应的“审执内分”,是指审判权和执行权由法院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前述任免通知被关注后,宿迁市政府很快在其官网上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有关任命执行局局长的内容。

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以下简称“审执分离改革”)是在既有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通过划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职责边界、优化司法权力配置,来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提升胜诉权益实现效益的一项重大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如何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已经成为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的核心问题。

在中国,审判权可以分为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因而,审执分离改革包括刑事审执分离改革、行政审执分离改革、民事审执分离改革这三方面内容。

刑事强制执行需要单独立法吗?

在刑事执行方面,我国采取分散执行体制。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判决、财产刑以及附带民事赔偿判项的执行,其他刑罚则由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为统一刑罚执行主体和标准、细化刑罚执行方式、明确刑罚执行监督程序,未来应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其中,人民法院负责的前述刑事执行内容会涉及审执分离改革问题。

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判决具有执行力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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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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