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错如何追责?轻罪时代的“法”与“罚”

2024年前三季度共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5.9万件,其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案件9.5万件,占比近六成。

所谓“行刑反向衔接”, 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被不起诉人需要被行政处罚的,应移送行政机关处理。

目标本为堵漏,防止“不刑不罚”。 但过度追责同样有害,陷入“没入罪必罚”的误区,催生大量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钱昊平

1979年刑法第32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国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雏形。 图为广东东莞市宪法主题公园内的刑法浮雕。(视觉中国|供图)

1979年刑法第32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国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雏形。 图为广东东莞市宪法主题公园内的刑法浮雕。(视觉中国|供图)

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在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并未就此画上句号。

案件转入新轨道。从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内部的刑事检察部门,流转至行政检察部门,再二次流转至公安机关。

检方建议追究行政责任。起初,公安机关回复称,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已被羁押,且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无需再罚。但县检察院不认可,随即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处罚。

2024年3月,公安机关最终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万元、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违法所得已被收缴,不再执行。

此案收录于2025年初最高检发布的《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第三批)》。

所谓“行刑反向衔接”, 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被不起诉人需要被行政处罚的,应移送行政机关处理。这套机制被认为填补了不起诉案件与行政处罚间的“空档”,确保“不诉”后“当罚必罚”,杜绝“不诉了之”。

2024年,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升格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同年,最高检出台相关指引规范操作。

但在司法实践中,反向衔接的适用规则仍会出现需要解决的课题。

长期虚置

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早已有之。1979年刑法第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这可以说构成了我国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雏形。”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行政法学的副教授梅扬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到1996年,修订后的刑诉法为衔接工作提供了初步的操作路径:对被不起诉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在梅扬看来,彼时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行政制裁法律体系初创,难以承担起打击市场经济领域犯罪的重任。

因而,“刑事优先”理念主导了当时的行刑衔接,侧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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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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