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春”改名有何不可?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也有变更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应该被某个行政机构的红头文件限制。公安机关应尊重自然人姓名权,依法履行法定的登记职责。
责任编辑:辛省志
近日,四川广元市旺苍县一网友向“问政四川”反映,自己不喜欢“丽春”这个名字,跑了四次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改名,但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当事人表示,自己从小到大因为这个名字受到不少辱骂,造成了精神与心理伤害,希望改掉这个名字规避。当事女子表示:“工作人员说我的名字没有歧义,她又不是我,你怎么知道我的感受呢?”
旺苍县公安局在平台上的回复是,成年人更名“需要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经系统查询该网友以‘姓名存在歧义’为理由提起申请,但经县局审核认定,‘丽春’不存在歧义,改名理由不充分,不予通过”。该县公安局还对媒体表示,当事女子可补充“医院相关精神证明”,证明原有姓名对其心理与精神造成伤害,在补全资料之后,可以通过其改名申请。
当事女子是否可以改名?当然是可以的。《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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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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