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扩容”:意在惩治家暴,无关财产分配
并非所有婚前同居者都会被认定为“家庭成员”。不论是牟林翰案还是马某某案,案例介绍中都提到双方有谈婚论嫁的准备。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国何:按照民法典,完成结婚登记才算是确立婚姻关系。
而刑法认定重婚罪的一般情形,是某人结婚后,又和另一人以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
反家庭暴法对“家庭成员”的界定,已超出民法典所规定的范畴。如果刑法对虐待罪犯罪主体的解释不作出更新,就会出现对受害者保护不足。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25年9月9日,成都“两年被家暴16次”案二审宣判之后,当事人接受媒体采访。(视觉中国|供图)
近日,“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词条登上社交平台热搜榜单。有网友发出疑问,这是否会影响婚前同居者的财产分配问题?以及既然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那领结婚证还有什么意义?
也有律师认为,这样的认定违背了民法典中对家庭成员的定义,超出刑法规定的边界。
不过,“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这一说法的前提,是在认定刑法意义上的虐待罪时。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多名法律学者都认为,这与民法典中对“家庭成员”和婚姻关系的认定无关,两者需分开讨论。将婚前同居状态认定为虐待罪的“家庭成员”,是为了加强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就表示,刑法体系要与时俱进,除修法之外,另一个途径就是法律解释。她说,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是否符合一个良善社会发展走向的价值导向特别重要”,对虐待罪进行扩大解释,相较于传统的司法立场,“向前走了一步”。
认定有前提
讨论质疑,需要厘清那条热搜的出处。
2025年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一天召开了一场惩治家暴犯罪的发布会。最高检副检察长葛晓燕在发言中提到,随着社会交往方式多样化,检察机关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精神虐待认定为家暴行为,对受害者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发布会上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是“马某某虐待案”。马某某(男)和苗某是恋人关系。同居期间,马某某长期对苗某采用情感操纵、贬损人格、限制其人际交往等方式,导致苗某服药自杀。在这一案件中,马某某被判虐待罪,有期徒刑3年2个月。
这并非“前无古人”的突破。此前更为人知的案例,是牟林翰案。
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女友包丽(化名)以往性经历,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包丽,并表达过让包丽人工流产换取他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辞。同年6月13日,两人争吵后,包丽割腕自残。8月30日,包丽在一次争吵后吞食药物,医院发了病危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当天下午,包丽独自外出,入住一家宾馆后网购药物,服药自杀。
2019年12月12日,南方周末曾报道此事。(详见“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 )
2020年4月11日,包丽死亡。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控制了牟林翰。判决后来认定,牟林翰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这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
“这意味着有了推广价值。”看到牟林翰案和马某某案分别被最高法、最高检纳入家暴犯罪典型案例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说,这意味着将来各地的判决,可以参照这两个案例进行。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家庭成员”。不过,刑法中,“家庭成员”的范围未被刑法明确界定。民政部公布的2024年全国结婚登记数为610.6万对,创下1980年以来最低纪录。与之对应的,是不断攀升的婚前同居率。
2023年,百合佳缘集团联合“后浪研究所”发布了一份情侣同居调查报告。对2320人的调研显示,80后婚前同居比例为59.9%,90后则升至63.8%。
最高法将牟林翰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时,解释了婚前同居状态下的特殊性:与发生在社会上、单位同事间、邻里间的辱骂、殴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求助不同,受面对婚前同居中的虐待行为,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伤害,甚至轻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并非所有婚前同居者都会被认定为“家庭成员”。不论是牟林翰案还是马某某案,案例介绍中都提到双方有谈婚论嫁的准备。
牟林翰与包丽在2018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两人在学生公寓、牟林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家中以及包丽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两人与双方家长见面,双方关系得到彼此父母的认可,两人在微信中互称对方家长为父母。双方的经济往来较为频繁,主要用于双方的生活消费。
马某某与女友苗某也处于相似的状态。两人在2021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
认定虐待罪时对“家庭成员”的扩容,除婚前同居关系外,还有离婚后同居的情况。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朱某某(男)和刘某在2007年协议离婚,但仍共同生活。婚后及共同生活期间,朱某某多次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对刘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多次受伤。2011年7月11日,朱某某又因女儿教育问题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再次与刘某发生争执。朱某某用皮带殴打刘某,致刘某持匕首自杀。法院认定朱某某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弥补刑法规定的不足
除了家庭观念变迁的背景,劳东燕觉得,当前认定虐待罪时对“家庭成员”作扩大理解,和中国刑法对暴力行为欠缺规制有关。
中国刑法中,暴力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才可以定罪。故意伤害罪的构罪标准,要求伤害后果为轻伤及以上,伤害后果主要体现为身体伤害,而不是精神伤害。
刑法规制中的“轻伤”,和公众日常认知中的轻伤严重性不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5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作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最低标准,包括一耳听力障碍、肋骨骨折2处以上、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等。
对于同居情侣来说,即便一方把另一方打伤,但没有达到轻伤程度,若不适用虐待罪,就难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劳东燕认为,把“家庭成员”的概念进行扩充,弥补了当前刑法规定的不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志坤亦撰文指出,由于中国刑法中缺乏类似于强制罪、胁迫罪这种一般性的、兜底性的对自由的保护,所以在最容易失衡的结构关系中规定了虐待罪,以保护弱势的一方。
他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虐待罪中的被害人多为妇女、儿童、老年人,这些人在体力、经济、生活上都处于相对弱势,由于无法期待他们自主地脱离这种依赖关系,所以,要借助刑法打破、修复失衡的关系,重新释放弱势一方被压抑的人格,保障被害人一般的行为自由。
当然,家暴案件并非只能适用于虐待罪,当虐待行为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轻伤认定,可以数罪并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了一则案例。2009年5月19日晚,王某用筷子把8岁的继女咽部悬雍垂左侧软腭捅伤,造成轻伤。法院还查明,在孩子生父不在家时,王某经常性虐待孩子,最严重的两次,一次是用吹风机把她的头皮和耳朵烫伤;另一次是撕裂了嘴唇,孩子被送至医院缝了3针并留下疤痕。
此案判决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这则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指出,虐待行为往往是长期、反复的过程,既有长期虐待行为,又有致轻伤以上后果的伤害行为时如何定罪,应结合案情区别对待:
第一,若轻伤以上后果是由于长期累积的虐待行为而逐渐导致,且这些行为单独评价都达不到犯罪程度,应认定为虐待罪;
第二,若轻伤以上后果是由因果关系明确的一次或几次行为直接导致,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三,如果既有因果关系明确的一次或几次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以上伤害后果,又有长期性的虐待行为,应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海南省海口市街头反家庭暴力的条幅。(视觉中国|供图)
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牟林翰案一审宣判当天,陈碧写了篇法律评论。她引用了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话,“法律一经制定便已滞后。如何让立法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这就是刑法解释的艺术”。
不过,也有律师质疑,认为把婚前同居关系也纳入家庭成员范畴,超出了民法典中规定的家庭成员内涵。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陈碧解释,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扩张和民事法律关系里谈论的“家庭成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虐待罪是为了保护被家暴者,而民事法律关系里,则是为了确定遗产继承、财产分配、抚养权归属等。虐待罪里“家庭成员”可以扩大到什么范围,并不意味着在民事法律关系里也会相应调整。
民法和刑法对同一概念的解释不同,并不鲜见。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国何举例,按照民法典对婚姻的理解,完成结婚登记,才算是确立婚姻关系。而刑法里认定重婚罪的一般情形,是某人结婚后,又和另一人以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构成重婚罪。如果按照民法典对婚姻关系的定义,重婚罪反倒会被“架空”——在当前各地民政部门联网的背景下,一个人通常难以两次登记结婚。
那么,认定虐待罪时对“家庭成员”的扩大解释可以到何种程度?袁国何认为,法律语词的具体内涵要根据各自的规范目的确定,一个语词的辐射范围可以分为核心语义范围和可能语义范围,只要在语词的可能语义范围内就仍属扩大解释。
对于“家庭成员”的理解,按照公众普遍认知的观点,包括配偶、父母或子女。“但这只是揭示了‘家庭成员’的核心语义内涵。”袁国何说。当婚前同居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将其纳入家庭成员范畴,在他看来,只是超出了“家庭成员”的核心语义范围,但没有超过可能语义范围,仍属罪刑法定原则允许的扩大解释。如果把邻居也解释为家庭成员,则属于超出可能语义边界的类推解释。
事实上,对于家暴案件的定义扩张,早在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就已明确。文件的头一句话就指出,家暴犯罪,除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外,还包括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这部法律的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反家暴法中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又在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进一步扩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原有家庭成员间的暴力,扩展到婚恋交友关系中的侵害行为。
在陈碧看来,不论是反家暴法,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规定的暴力行为范围都已超出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成员”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刑法对虐待罪犯罪主体的解释不作出更新,对受害者的保护仍然不足”,她认为,马某某案与牟林翰案两个典型案例的发布,将解决这一问题。
校对:星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