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等:应推进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 | 法眼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虽然第12条、第51条和第200条的规定中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是与无罪推定原则尚存在一定差距。

应当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开庭审理的形式,给予死刑复核案件控辩双方辩论空间,保障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论权。

责任编辑:钱昊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后, 聂家人到聂树斌坟前祭奠。(图片来源|央视网)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后, 聂家人到聂树斌坟前祭奠。(图片来源|央视网)

1995年,聂树斌被控故意杀人、强奸罪而判处死刑。2005年,媒体公开报道聂树斌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布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的再审结果,宣告聂树斌无罪,给这起陈年错案画上了句号。

聂树斌案被曝光二十周年之际,正值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时,我们认为有必要就该冤案涉及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辩护制度以及死刑复核制度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研讨。

应尽快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聂树斌案存在着可能被刑讯逼供以及证据不足判决的情形。该案件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为口供,缺乏相应的客观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实际上,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中以无罪的地位来对待被追诉人,为其提供相应的程序保障,禁止对其实施刑讯逼供,这是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一项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确保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聂树斌冤案的发生反映出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的重要性。

无罪推定的内涵应该包括:其一,刑事案件被追诉人在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该被假定为无罪;其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在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时,法院才能判定被追诉人有罪;最后,案件存疑时应该作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而是在第12条、 51 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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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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