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四修:强制措施如何进行结构性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诉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强制措施是刑诉法修改的焦点、难点、争点,我觉得最重要的是修改的方向性问题:强制措施是公权力主导的措施,还是要更注重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12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视觉中国|供图)
2023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十四届全国人大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修改被列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之后,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
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是其中一个焦点话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由于这项制度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这项基本权利的干预,其法治化程度常被视为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2025年11月29日,南方周末、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京师律师事务所组织专家学者,就这一话题及刑诉法修改展开讨论。以下为发言内容摘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诉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
最重要的是修改的方向性问题
强制措施是刑诉法修改的一个焦点、难点、争点,既关涉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行使,也直接触及公民宪法性权利的底线。我觉得最重要的是修改的方向性问题:强制措施是公权力主导的措施,还是要更注重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中国的强制措施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复杂、种类最多的。目前,强制措施有5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一体系如何在诉讼中实现动态平衡?
拘留在世界范围来看是诉讼中临时的、应急的措施。但目前的拘留呈现出一种羁押状态,一般案件的拘留时限是14天,三类案件(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是37天。这个“37天”太长了。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为了适应废除收容审查,对强制措施做了些变动,一是降低逮捕条件,二是延长拘留期限。而随着现在的信息社会和犯罪结构的变化,三类案件已经没必要通过延长拘留期限来破案了。
另外一个核心争点是监视居住,特别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的问题。今后“指居”的适用范围如果严格控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犯罪,“指居”废还是不废,意义都不是很大。要特别控制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类案件、涉黑类案件非法适用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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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