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隐名系“部分法院自行决定”:最高法要求整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裁判文书上应当隐名处理的对象,仅限于三类情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责任编辑:钱昊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 裁判文书上应当隐名处理的对象。(视觉中国|供图)
运行十余年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因不少法律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2026年1月7日上午,南方周末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审判员:×××”为关键词检索,发现不少文书存在此类情况。
事实上,早在2013年,个别裁判文书就已出现隐去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姓名的现象,但占比极低。
2024年起,最高法多次强调需对案件当事人信息进行隐名处理,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自此,上传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企业信息已普遍匿名化。
与此同时,隐去法官姓名的文书数量急剧上升,多地法院纷纷效仿。其中以四川、内蒙古、河北三省区最为集中,山东、浙江、河南等地也存在类似做法。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部分裁判文书不仅将法官姓名替换为“×××”,甚至一并隐匿了审判法院名称、案号。例如,2026年1月2日发布的四川某法院民事判决书,审判组织成员信息全部缺失,法院名称被模糊处理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传的文书案号则显示为“(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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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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