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不到为了赔偿拔管子” :工伤认定48小时大限,情与法的艰难抉择​

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困境”,折射出脑死亡的法律界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之间的张力,也是个体的朴素情感与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碰撞。

责任编辑:陈雅峰

2021年4月2日,蒋本武在东莞市一公园拍照留念(图:受访者提供)

2021年4月2日,蒋本武在东莞市一公园拍照留念(图:受访者提供)

2024年11月1日,51岁的保安蒋本武突然晕倒在园区门口执勤的岗亭里。工友第一时间拨打120将其送医。医院当日诊断其为高血压脑出血,需要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医生明确告知其已经是濒死状态。

救,还是不救?在蒋本武的妻子和儿子蒋海心中,这不需要犹豫:必须救。随后,蒋本武被转往更高级别的医院,送入重症监护室(ICU),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治疗并未带来转机,在ICU度过12天后,蒋本武于2024年11月13日出院,次日离世。

在此后的工伤认定中,蒋本武一家遇到了难题。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蒋本武的本次事故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不认可这一结果,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2025年10月9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工伤认定中48小时内死亡之争”不是孤例。2024年7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检典型案例背后的“工伤认定中48小时内死亡之争”》;2024年9月,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无继续抢救意义”情况下,超过48小时死亡,能否认定“视同工伤”?》,均以与蒋本武案有相似困境的典型案件为例,探讨这一问题。

在当前医疗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家属选择积极救治的方案,某种程度上可能导致工伤认定48小时的困境出现。这背后,既体现了脑死亡的法律界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之间的张力,也折射出在实践中个体的朴素情感与明确的法律规定之间的现实碰撞。

48小时前后

2024年11月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东莞市麻涌镇豪丰工业园大门口的岗亭里,51岁的保安蒋本武在正常执勤时,突然晕倒在地。豪丰公司员工刘杰明拨打120救护车,将其送至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就诊。

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11月1日上午9时的急诊病历显示:蒋本武呈“深昏迷,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5mm,对光反射消失”,颅脑CT提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溃入脑室系统,出血量62ml”,需要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

9时31分,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该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东莞市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治。

11时45分,东莞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医生电话告知家属,转院时蒋本武已处于深度昏迷、穿刺无反应的状态,生命垂危。

13时35分,东莞市人民医院的会诊记录单显示,蒋本武的情况为:“患者目前留置气管插管,持续呼吸机辅助通气,神志呈深昏迷状态,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脑室积血、脑室铸形、脑积水,病情危重,预后极差,随时有心跳骤停可能。”

13时51分,医院下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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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赵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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