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非罪,不能“和稀泥”丨法眼

这种司法策略内含的“权衡”逻辑,是对形式规则的明显“超越”,既不可能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也难以实现真正的司法和谐,甚至还有酿成冤错案件的现实风险。

责任编辑:钱昊平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远远没有完成。(视觉中国|供图)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远远没有完成。(视觉中国|供图)

如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防止“以刑事名义插手经济纠纷”,这是一位媒体人不久前向笔者提出的问题。

表面看来,这更多是个刑法的问题,但实际上,在当前的语境下,这基本上是个刑诉法问题——为什么有的案件,在法院已经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却难以对其加以及时纠正,以至于无法守着“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为了使问题得到更加充分的讨论,不妨以一个鲜活的案件为范例。

A公司、B公司是某地两家天然气供应商,C公司是A公司和B公司的共同上游输气方,A公司和B公司从气源公司购买的燃气均经C公司的管道输送。B公司为节省成本,推动前述3家公司协议约定,C负责计算双方用气量,计算规则是B公司用气量=C公司管道总输气量-A公司用气量。A在自己建设的供气管道上开发了一个新客户(D公司)。截至2023年底,C公司在计算B公司用气量时,未减去A公司给D公司的用气量,导致多计算B公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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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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