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费标准不高于2006年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七部委日前下发了《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七部委强调,中小学校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七部委日前下发了《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七部委强调,中小学校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