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罪错少年何以“一犯再犯”?丨法眼

低龄反复罪错问题,远非一个单纯的法律执行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社会基本正义规则是否仍然有效的伦理性危机。

低龄罪错少年“一犯再犯”,是法律激励失效、社会伦理焦虑与个体理性扭曲三重困境的集中投射。

责任编辑:钱昊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3名罪错未成年人开展训诫教育。(南方周末|资料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3名罪错未成年人开展训诫教育。(南方周末|资料图)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力图以“累进式干预”破解“抓了放、放了抓”的治理顽疾。然而,一套旨在“教育、感化、挽救”的体系,为何在实践中却可能催生对规则的漠视?

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专门学校等场所对罪错未成年人做过调查者,对以下事实都不陌生:有些十三四岁的少年被正式记录的违法处置次数高达三四十次,而大量《行政处罚决定书》末尾均标注“行政处罚(不执行)”;不少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作案时“知道有摄像头,但觉得拍到也没啥”;大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初次作案后惶惶不安,第一次到派出所担惊受怕,到二次、三次进派出所即习以为常,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无非是“走走过场”(登记、谈话、通知家长、短暂留置、释放)。

低龄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的原因与原有法律将实质惩罚强度制度性地归零,导致行为威慑完全失灵直接相关。新法的修订,正是为了修复这一业已扭曲的激励系统。但要彻底破解此难题,成功重建“责任必须到场”的正义底线,需要深入剖析一个由法律激励失效、社会伦理困境与个体理性计算交织而成的系统性困局。

法律激励的数学崩溃:当“惩罚强度(S)”被归零。法律的威慑力取决于惩罚的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这是自意大利启蒙运动杰出思想家、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提出这一理论以来人们的共识。可以借助一个简明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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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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