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见孩子难?全国政协委员刘建国建言设“保障机制”

探望权长期面临“执行难”“协调难”等困境。一方面,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方式不明确、异地探望成本高;另一方面,纠纷调解机制不畅、司法执行手段有限。

责任编辑:杜茂林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律协会长刘建国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受访人|供图)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律协会长刘建国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受访人|供图)

离婚之后,孩子跟谁生活,可以由一纸判决裁定。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顺利见到孩子,往往并不只是一个纸面问题。

在法律上,这项权利被称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乃至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也再次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但现实中,这项写入法律的权利常常面临“执行难”“协调难”的困境。

2026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律协会长刘建国提交了一份提案,希望建立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探望权执行保障与纠纷调解机制,将离异家庭子女关怀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并呼吁对探望权的执行作出更细化的规定。

“一执就僵、不执则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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