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人民调解法,还要统一调解法?全国人大代表汤维建认为有必要
“十四五”期间,全国调解组织年均调解各类纠纷近1600万件,调解成功率95%以上。
现有调解体系发展不均衡,各类调解定位模糊、范围不清,不少新类型调解缺乏明确法治支撑和规范,不足以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责任编辑:钱昊平

南京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视觉中国|供图)
面对纠纷,不少人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倾向于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和解,而非对簿公堂。
在我国,调解制度正是这样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长期以来,调解制度在矛盾纠纷解决、完善基层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发展,调解的工作领域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生产经营、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的矛盾纠纷,逐渐向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消费旅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互联网等领域拓展。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统一调解法的建议,希望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国调解制度,填补新兴调解的立法空白。南方周末记者与其对话。
南方周末: 已经有人民调解法,为什么还要制定统一调解法?
汤维建:首先,人民调解法主要规范基层民间纠纷调解,民事诉讼法部分涉及调解制度,商事调解主要依赖于商事调解条例、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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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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