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非典型错案,更需制度托举 | 法眼

在“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等典型错案的纠正中,不需要太多专业判断,也无需承担什么压力,只需顺应显而易见的事实。这种纠错,是常识胜利,不是制度胜利。

应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建构起源头预防、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再审救济的全过程治理体系。

责任编辑:钱昊平

“赵作海案”的平反是有亡者归来的前提。无罪释放后,赵作海当了一段时间环卫工。(视觉中国|供图)

“赵作海案”平反是有亡者归来前提。无罪释放后,赵作海当了一段时间环卫工。(视觉中国|供图)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持续发力,依法纠正了一批社会影响重大、民众高度关注的重大典型错案。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前能够进入公众视野、最终得以顺利纠正的错案,绝大多数都依赖于“真凶再现”“亡者归来”这类极具偶然性乃至戏剧性的事件。

正是这些极端且罕见的事实反转,才让案件的真相得以呈现、纠错的共识得以形成、再审的程序得以启动。也正是因为这些事件自带的冲击力,使得这类典型错案的纠正,反而路径清晰、阻力较小,更容易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与推动。甚至可以说,在“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等典型错案的纠正中,不需要太多专业判断,也无需承担什么压力,只需顺应显而易见的事实。这种纠错,是常识胜利,不是制度胜利。

然而,在这些被看见的正义背后,实际还有大量沉默的、隐蔽的、难以依靠偶然因素获得救济的非典型错案。它们长期游离在舆论焦点之外,隐匿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之中,既没有颠覆性的事实证据,也没有戏剧性的情节反转,更多表现为法律定性偏差、刑民边界混淆、法律适用错误,将本应属于民事纠纷、合同违约的行为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以至于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造成长久且难以弥补的伤害,有的甚至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公信力乃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带来了隐蔽而深刻的侵蚀。

也正因为如此,笔者才认为,非典型错案才更需要社会的关怀和制度的托举,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关键节点上,需要通过系统性、可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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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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