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三同” 何以难绝?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指出,要坚决纠正法院、检察院自己找经费、搞创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等损害司法公正的做法。她说,提高司法工作经费保障水平是本届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是不是经费保障到位了,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等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就能够得到有效的遏止?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我对此有着直观的感受。所谓“同吃、同住、同行”是形式,其实质就是本应由法院承担的费用让当事人来埋单。“拿人手短,吃人嘴软”,“三同”必然会对公正司法产生影响,这是毫无疑义的。十年前,我进入法院工作,当时受到的第一次教育就是严禁“三同”,十年后的今天,这样的教育还在重复。虽然法院一直将严禁“三同”作为一项严肃的纪律要求法官,但或明或暗的“三同”现象从来就没有真正消除过。
“三同”何以难绝?依我看来,主要是四个缺乏。
缺乏协作机制。让当事人与办案法官一起外出办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情况有所了解,熟门熟路,让办案法官少走不少弯路,这是最现实的理由。但问题是,外出办案是必须的吗?按理说,天下法院是一家,像到外地去保全、送达、执行等,完全可以委托当地法院去办理。但现实是,如今的法院都是各自为战的,根本就没有建立协作机制,所以牵涉到外地的案件,就需要派法官去办理,既费钱又费力,也为“三同”现象的存在提供了客观条件。
缺乏信任观念。其实,即使有协作机制,也未必就能大幅减少外出办案,这除了诉讼费用收入没有做到全国一盘棋外,地方法院更多的是地方的法院。这些年,地方保护主义始终阴魂不散,让法院与法院也失去了基本的信任。所以,宁可不远千里车马劳顿,也不愿将有关事项委托给别的法院。此其一。缺乏信任观念还表现在,法官带着当事人办案,除了熟悉情况之外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让当事人亲眼看到法官的办案过程,免得让当事人说法官不卖力。而当事人愿意额外承担费用,愿意鞍前马后跑腿,无非是想让法官尽力,争取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法官与当事人的互不相任,也促成了“三同”。
缺乏权威意识。带着当事人外出办案,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当场调解,有利于快速审结案件。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率,也千方百计在促成调解。在这一过程中,调解的负面影响被忽略了。所谓调解,总是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放弃利益为前提的,因此,调解对司法判决公正性的消解是十分明显的,也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而法律权威的削弱,让种种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有了更多的市场。
缺乏职业荣耀。从法官自身来说,中国的法官,更多地把自己当作是一名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一名掌握裁判大权、值得全社会尊重的正义之神。因此也谈不上慎独,谈不上尊荣。其实,在一些法院,法官外出办案的经费已经有了很好的保障,吃一般的饭菜、住一般的饭店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法官还是喜欢让当事人来埋单,为的是追求心理上的满足感吧。
是不是经费保障到位了,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等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就能够得到有效的遏止?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我对此有着直观的感受。所谓“同吃、同住、同行”是形式,其实质就是本应由法院承担的费用让当事人来埋单。“拿人手短,吃人嘴软”,“三同”必然会对公正司法产生影响,这是毫无疑义的。十年前,我进入法院工作,当时受到的第一次教育就是严禁“三同”,十年后的今天,这样的教育还在重复。虽然法院一直将严禁“三同”作为一项严肃的纪律要求法官,但或明或暗的“三同”现象从来就没有真正消除过。
“三同”何以难绝?依我看来,主要是四个缺乏。
缺乏协作机制。让当事人与办案法官一起外出办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情况有所了解,熟门熟路,让办案法官少走不少弯路,这是最现实的理由。但问题是,外出办案是必须的吗?按理说,天下法院是一家,像到外地去保全、送达、执行等,完全可以委托当地法院去办理。但现实是,如今的法院都是各自为战的,根本就没有建立协作机制,所以牵涉到外地的案件,就需要派法官去办理,既费钱又费力,也为“三同”现象的存在提供了客观条件。
缺乏信任观念。其实,即使有协作机制,也未必就能大幅减少外出办案,这除了诉讼费用收入没有做到全国一盘棋外,地方法院更多的是地方的法院。这些年,地方保护主义始终阴魂不散,让法院与法院也失去了基本的信任。所以,宁可不远千里车马劳顿,也不愿将有关事项委托给别的法院。此其一。缺乏信任观念还表现在,法官带着当事人办案,除了熟悉情况之外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让当事人亲眼看到法官的办案过程,免得让当事人说法官不卖力。而当事人愿意额外承担费用,愿意鞍前马后跑腿,无非是想让法官尽力,争取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法官与当事人的互不相任,也促成了“三同”。
缺乏权威意识。带着当事人外出办案,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当场调解,有利于快速审结案件。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率,也千方百计在促成调解。在这一过程中,调解的负面影响被忽略了。所谓调解,总是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放弃利益为前提的,因此,调解对司法判决公正性的消解是十分明显的,也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而法律权威的削弱,让种种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有了更多的市场。
缺乏职业荣耀。从法官自身来说,中国的法官,更多地把自己当作是一名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一名掌握裁判大权、值得全社会尊重的正义之神。因此也谈不上慎独,谈不上尊荣。其实,在一些法院,法官外出办案的经费已经有了很好的保障,吃一般的饭菜、住一般的饭店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法官还是喜欢让当事人来埋单,为的是追求心理上的满足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