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好意同乘”,风险成本应由受益者承担

只有厘清“好意同乘”中的权利和义务,让享受利益的乘车者承担风险成本,免除付出善意的司机的责任,才能让更多司机敢于、乐于提供同乘的机会,鼓励这一良好的社会风气。

责任编辑:李焱鑫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将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确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过错考量。

所谓“好意同乘”,指的是无偿搭乘,就是开车的人,免费捎另一个人一段路。日常生活中,这是一种很常见的互助行为,值得提倡。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免费乘车的人受伤了,司机有没有责任,要不要赔偿免费乘车人的损失?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除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机动车外,非营运机动车(包括私家车等)在无偿搭乘其他人时,如果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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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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